兒童驗光配鏡原則
2009-08-19 09:36:16 來源: 多寶視
兒童由于自身年齡的特點以及存在各種眼病需要治療,因此兒童配鏡和成人配鏡的原則完全不同,兒童近視、弱視配鏡原則也是非常特殊的,如果合并斜視配鏡原則更為復雜,國內各家醫院兒童配鏡原則略有差別,為了規范我院兒童配鏡,便于大家有一個統一的配鏡規則可遵循,我們綜合國內其他醫院的兒童配鏡規則,制定以下原則供大家參考:
一.兒童散瞳原則:
1.8歲以下兒童: 全部阿托品散瞳驗光
1)不合并有斜視、合并外斜視兒童阿托品散瞳三天。
2)合并有內斜視兒童阿托品散瞳五天(去除調節因素)。
3)弱視兒童,能夠經常堅持戴鏡,換眼鏡前由醫生決定是否可以用米多麗散瞳驗光(調節放松)
2.8歲以上兒童:
1)初診兒童主訴視力不佳,美多麗或者托品酰胺散瞳驗光。
2)散瞳驗光后視力不能矯正者,掛專業號轉弱視斜視門診請醫生診治。
3)合并弱視的兒童用阿托品散瞳驗光。
4)驗光后,如果是單純近視,驗光室可直接復驗后處方配鏡。
5)驗光室對于一些特殊配鏡兒童可以請醫生會診配鏡方案(高度近視、大度數散光、進行性近視兒童)。
6)需要請醫生會診的兒童由驗光室直接加專業號(不限號)
二.兒童配鏡原則:
1.不合并斜視弱視(不合并弱視)
1)近視為最佳視力的最低度數矯正,視力矯正到1.0即可
2)遠視減去調節配鏡,由驗光師試鏡并根據視力和癥狀配鏡(遠視減掉1D調節)
3)對于不配合檢查的患兒近視常規配鏡,遠視再減除1D的調節配鏡。
2.弱視的兒童配鏡(不合并斜視)
1)6歲以下兒童,遠視、散光足量矯正(低齡兒童視覺適應能力強)。
2)6-9歲兒童,高度遠視適當減少,散光足量矯正,二次配鏡時遠視給足。
3)9歲以上兒童,高度遠視,高度散光按照2/3首次配鏡,二次配鏡爭取給足(高齡兒童適應能力差)
4)屈光參差兒童,低齡兒童可以超常量給鏡(雙眼可超過300度以上)。大齡兒童根據醫囑適當逐情給鏡。
3.弱視兒童配鏡(合并斜視):
如果弱視合并斜視需要治療,則按弱視配鏡原則配鏡,不考慮斜視情況,弱視治愈后再根據斜視及手術配鏡原則配鏡。
4.斜視兒童配鏡(不合并弱視)
1)外斜視、外隱斜
A.合并遠視,低矯配鏡(遠視度數大了,可以加重外斜)
B.合并近視,足量矯正,(近視度數可以控制外斜視)
2)內斜視,內隱斜
A.合并遠視,足量矯正(遠視度數可以控制內斜
B.合并近視,適當低度矯正(最佳視力,最低度數)
C.調節性內斜視,遠視全矯配鏡,換鏡時要根據同視機檢查結果適當減遠視度數,應該在保證斜視度數不增加的前提下減少遠視度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