弱視的診斷標準與治療方法
2009-07-06 15:00:24 來源: 多寶視
?。?)定義:眼部無明顯器質性病變,遠視力經矯正≤0.8者診斷為弱視。
6歲以下兒童屈光度≤+2.25D,矯正視力低于0.9,但雙眼視力相等或近似為可疑弱視。
(2)臨床分度:I.輕度弱視:矯正視力為0.8~0.6;II.中度弱視:矯正視力為0.5~0.2;III.重度弱視:矯正視力≤0.1。
?。?) 治療 應早期發現,早期治療,治愈后仍需追蹤2~3年。
1 屈光矯正的配鏡原則: Ⅰ.內斜視:遠視要充分矯正;半年重新散瞳驗光一次。 Ⅱ.外斜視:學齡前兒童遠視性屈光不正≤+2.5D則不配鏡,超過+2.5D時以獲得最好矯正視力的較低度數處方,但一般減少量不超過1/3。 Ⅲ.無斜視:每1屈光度(D)減去1/4~1/3,以矯正視力最佳為原則。 Ⅳ 散光:原則不予增減。
2 遮蓋療法:I.常規遮蓋:為避免遮蓋眼視力下降,可每周放開1天,2歲以下兒童每3天放開1天;≥4歲兒童每月復查一次,〈3歲每2周復查一次;治愈后鞏固3~6個月,再改部分遮蓋,逐漸去除遮蓋;遮蓋同時要做精細目力的輔助治療;如遮蓋中健眼視力下降應及時停止遮蓋,一般1~2周即可恢復。